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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前,我在卖公司废品时没有看住收废品的人,收废品的人偷走了他人暂时寄存在公司某位员工处的私人衣物,(衣物存放在公司的办公区内),事过10多天 ,且衣物已被他丢弃。现在,公司诉讼要我赔偿。问题:一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我能依照此条诉讼时效已过拒绝赔偿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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