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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物流公司上班,我给一位客户送货时,因客户有事未在家由其妹妹代为签收。事隔2周后又去给该客户送货,该客户说上次送的货在卖的时候发现 因见不是本人收货,详细的跟其妹妹讲明了货物的数量,其妹妹也在货单上签字确认。请问,遇到这种情况,客户的要求合理吗?我们需要赔偿客户的损失吗?所参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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