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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无法证明公司的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刘某与吴某之间的纠纷不属于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的情形。本案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 公司来化解公司僵局,本案在原审及二审审理期间,法院为了化解矛盾进行多轮回的调解,要求股东之间本着通力合作的的原则,互谅互让,但未能解除僵局。公司法第18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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