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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目的,有本质区别。 (二)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界限 所得数额。 本解释所称“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法律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总时长(分钟数)乘以在合法电信业务中我国应当得到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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