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炬、赵颖签约之时成立,王延嗣后不愿接受赵颖股权,属于第三人拒绝领受问题,并不影响合同成立。 在合同成立,而王延又明示不愿接受赵颖股权情况下,赵颖 一审案件受理费九千四百六十七元二角五分,由景炬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九千四百六十七元二角五分,由景炬负担(已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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