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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那么按照审判惯例,原审法院应以1372677元作为依据将争议的楼房作价分割,本案纠纷便得以化解。另人万万没想到的是,四个月后(2014年4月15日 大板镇查干沐沦街西段路南侧楼房一栋(面积为850平方米,三层、建设工程许可证号为2008-073号)的50%产权归原告焦淑梅享有。”使得本案重归原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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