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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刑终字第1363号的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的决定。并宣告申诉人无罪。和民事责任。 二、请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明察秋毫。给予滕恩平平反,还滕恩平清白、 2014)温永刑初字第5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判处滕恩平有期徒刑一年,赔偿滕彩莲、李培丽医疗等费用共计88780.66元。滕恩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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