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加入收藏
全文 标题
共找到相关结果约 1 篇 如果以下信息不适合您您可以点击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查看全部类别
浙土资发[2005]94号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标准,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但《诸暨市农村村民建房指标分配管理办法》[2014]又规定,申请使用耕地建房的,原则上申请建房面积为100平方米/户, ...
//www.110.com/ask/question-3948110.html-了解详情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搜索历史 清除
相关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