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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浙土资发[2005]94号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标准,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但《诸暨市农村村民建房指标分配管理办法》[2014]又规定,申请使用耕地建房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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