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上的职位是促销主管,属于内勤人员,但目前单位在未与本人沟通及协商的前提下,单方面调整本人工作岗位,现调整后的工作岗位为销售人员,属于不定时工作制,本人不接受,想请问一下是否可以控告单位,申请赔偿及能否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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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8年3月与昆山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主要负责上海地区的销售工作(我负责带两个业务),并且书面约定“上海销售点的总销售额为150万, ,并且合计预支的费用不够支付上海销售点平台费用的部分,将从上海销售点的各业务人员提成中分摊扣除。 08年上海销售点实际的总销售额为1575448.50元,按书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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