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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签订的《公路养护小修保养工程承包合同》无效。 根据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工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 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岑溪市交局去承担。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被告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为达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在主观上完全不顾法律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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