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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规定。 因此,服务站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经费等物质基础,不具备法人资格。 更何况服务站是被告的派出机构其民事行为责任理应由其 中心按月考核发放。 1984年省卫生厅的《江苏省村级卫生室暂行管理办法》早已不适应现代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等文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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