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宅基地租赁纠纷问题十几年前,我在县城的城中村购买了一块私人的宅基地,并自建房。购买时没有签署宅基地的买卖合同,原因是中间人说土地私人不能买卖,如果 找麻烦,想分得利益,以当初签订的是租赁合同而非买卖合同为由,说我无权买卖房屋,与开发商联合建房,请问这个问题我该怎么办?我有哪些有利的法律依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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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地上建(构)筑物现状;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新建、扩建房屋和其他设施;不得抢栽、抢种长期作物。 市 户按安置小区办理用地手续税费和“三通一平”工程费用的成本价缴纳;安置宅基地面积少于原有宅基地面积的,原有宅基地面积多余部分,按本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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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的。光凭《房屋买卖协议》上的村、镇盖章怎能改变不宅基地所有权呢。村、镇有这么大的权利吗?赵法官这么说有法律依据吗? 退一步说, 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该《纪要》指出:“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买卖,而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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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找到了关于法律对这一方面的规定,不知道是否可以作为没有用的依据:根据1982年12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土地属 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因此,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土改时发给的土地证就自然失去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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