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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改案件2010年3月31号当时已赔偿受害人16000元,已通过二审判决判了缓刑,案件发生地是浙江嘉兴市,现2011年6月28号收到我县广东清远市 而且为什么不是判决的时候就付而是现在过了1年多才通知付费?通知书上写着期限是收到通知7天内付费,我现在很急不知道该不该付,如果不付又会怎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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