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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2004)宁民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一、洪霞与李建文离婚。二、共同财产分割(李建文215.04平方米,洪霞199.48平方米。):原告(洪霞)分得坐落在 为日后带来安宁名。谁知执行人员刚走,李动手打我夫温三明,履行和解协议,我才知上张丙岩当。在间墙未砌,遥控锁未拆,李家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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