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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发〔2004〕9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佳木斯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九日 商服、各类超市、各类经营商店、食杂店、干洗店、洗车点,按营业场地面积征收,10平方米以下的,每月4.00元;11—20平方米的,每月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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