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不少虚假材料,欺骗出租人,达到了变更承租人目的,上述证据我们己捜集到。我们向市房局反映未作任何处理。 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 的人员,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有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但当事人对出租人确定的承租人资格提出异议而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 “除非原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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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中确定承租人。 租赁关系变更后,原 详细清晰、严谨科学,并且完全符合上述2个国家法规, 现行的《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 2007年修订》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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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我的理解根据条例承租人是否应该变成我或者我父亲,且无需两个女儿签字 , 其中约定事项(部分)中明确:1,承租人应当支付房租;2,出租人、承租人违反《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有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是不是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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