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限刘大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赵德贵11730元。二、赵连志、秦聚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伟、赵连志、秦聚平应在各自责任范围内赔偿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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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一、二项共计139424.34元,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永发负担509元,由被告陈千福负担11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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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被告乙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转让款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而不宜请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乙方上诉主张原审程序违法和认定事实错误不能成立, 本院不予支持。 乙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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