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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琼为名义股东,龚永国是金玉良方公司的实际股资,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合资协议书;2、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3、室内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4、委托 没有实际出资,没有参与经营管理,不能享有股东权利。金玉良方公司系刘与龚永国共同投资购买设立的,其中刘投资占60%,龚永国投资占40%,双方委托张志琼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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