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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琼为名义股东,龚永国是金玉良方公司的实际股资,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合资协议书;2、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3、室内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4 九年八月二十一日以“张志琼”为转让人、王为受让人的《北京金玉良方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刘、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志琼损失四十三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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