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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金玉良方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记载,张志琼系金玉良方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股东资格。公司的股东资格,非经 采集。刘、王上诉主张志琼对金玉良方公司没有投入经营资本、不掌握重大决策事项等,故张志琼仅为名义股东。但是,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与公司成立的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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