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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卷烟厂前身为洛阳卷烟厂。原告于1990年4月进入洛阳卷烟厂工作,1992年 专卖局下发国烟法[2003]277号文件批复同意上述三家卷烟厂实施兼并重组,组成河南新郑烟草(集团)公司一个法人,原三家烟厂为河南新郑烟草(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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