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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 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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