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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琼为名义股东,龚永国是金玉良方公司的实际股资人,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合资协议书;2、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3、室内外装饰工程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金玉良方公司2007年至2009年工商部门年检报告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金玉良方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记载,张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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