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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因刘、王转让金玉良方公司全部股权的对价为108万元,张志琼以此对价为标准要求刘、王按照其原有的股权比例40%予以赔偿,并无不妥,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张 、王负担三千八百八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千七百八十元,由刘、王负责(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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