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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时间再告知。 2010年5月25日,公司行政部告知我待岗期间公司按680元最低标准发放生活费,同时通知我于5月27日回公司报到,公司将安排新的工作,待遇未定 本人新的岗位安排,第一种岗位待遇是否合法? 如果本人对两种岗位安排都不满意,我能否合法拒绝?如果公司就此裁掉我,我能够得到哪些合法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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