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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2009年8月21日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刘、王赔偿张志琼的股份损失432000元,其他损失38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九年八月二十一日以“张志琼”为转让人、王为受让人的《北京金玉良方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二、刘、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志琼损失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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