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加入收藏
全文 标题
共找到相关结果约 1 篇 如果以下信息不适合您您可以点击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查看全部类别
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张志琼系金玉良方公司的名义股东,没有实际出资,没有参与经营管理,不能享有股东权利。金玉良方公司系刘与龚永国共同投资购买 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刘、王上诉主张张志琼对诉争股权转让事实知情并认可,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张志琼同意向王转让股份,也没有证据证明张志琼 ...
//www.110.com/ask/question-545132.html-了解详情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搜索历史 清除
相关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