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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等人,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张志琼认为刘与王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2009年8月21日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刘、王赔偿 ,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张志琼系金玉良方公司的名义股东,没有实际出资,没有参与经营管理,享有股东权利。金玉良方公司系刘与龚永国共同投资购买设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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