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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和龚永国合资开办,张志琼为名义股东,龚永国是金玉良方公司的实际股资,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合资协议书;2、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3、室内外装饰 不掌握重大决策事项等,故张志琼仅为名义股东。但是,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与公司成立的经营投资事项以及股东是否亲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并无关系,故刘、王的该项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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