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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犯罪事实 经经侦队调查和我了解。闫利用“皮包公司”〔无经营场所、无从业人员、无帐〕以法人的名义进行合同诈骗。其主要犯罪事实: 1.隐瞒事实真相、夸大履行合同 万元用于还贷、支付妻子赔款。到10月10日账户上仅存6000元,根本没有用于合作探矿。今年一月经经侦队联系我才见到了闫某。据提款单显示,闫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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