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与被害人王琳系夫妻,在婚姻生活中产生矛盾。2005年8月17日,王琳向襄垣人民法院起诉与范星宇离婚,二人因财产分割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人所共知的常识。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第334条第一款“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在法庭审理中“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规定,不需证据证明,可认定:杀害王琳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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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并举证已经被国土恢复给老韦的?国用(2006)第010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实该诉讼标的非属小韦和黄某夫妻共同财产,小韦和黄某无权瓜分)。 ?日,?县国土资源局无故以老韦、小韦“有意隐瞒”了黄某与小韦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的事实作为理由,召开拟呈报县人民政府注销2010年7月?日恢复给老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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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后双方感情不和,男方持只有女方一人签名的协议书(08年签名,书中女方净身出户)于09年单方面起诉离婚,法院受理后女方缺席判离,但对财产没有分割判决。后来女方5次到男方公司砸坏公司财物(自报损失10000元),并称该公司属其夫妻共同财产。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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