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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由不具有租用权利的村委会的会计代表村委会组长签字租用给乡政府,约定用途是建设停车场、集贸市场,附有征用土地的协议有约定相关补偿金额,但是后来乡政府将 个人将村小组告上法庭,主张其对于该块土地的物权。所以想咨询的问题就是,作为村小组这一方,是否可以去捍卫自己的权利,要求撤销该租用合同或者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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