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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证。准备接受询问调查。 六.对于同格艳所立扶养案,孙辉提出反诉,将同占德列为第二被告。 眉县教育局 孙辉 2010年3月28日 证人、待 2011年8月5日按照宝鸡市(2010)宝市中法监民终字第0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裁定书裁定同格艳应归还我7063元.我向宝鸡中级法院眉县法院申请执行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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