似乎财税[2009]59号中是可以的,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则好像不可以,无论是存续分立还有新设分立都是成立新的公司,对于外资企业,是否可以转让给现存企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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