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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 答 辩 人(一审被告):郑州港路通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嵩山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王效飞,总经理。 被答辩人(一审原告):张志忠,男 忠、岳长义和株洲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改变案由程序违法 张志忠是基于其与株洲公司双方产生的“合同之债”而提起诉讼(在湖南省高院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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