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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回家,被告趁原告不在津之际砸开原告住房门锁,盗走原告住房的房本(公有租赁租赁合同)、户口册。伙同被告王金福,产权单位张宝仲、杜善亮,嘉盛 承担返还、回购被案外人李群英基于无效民事行为所占有的原天津市和平区嫩江路71号房屋两间,变更回转至原告承租。2;四被告连带承担原告因无家可归产生的房租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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