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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理由 主要来自受害人方面认为佘某某涉案的理由十分充足: 第一,佘某某身为志高集团副总经理(陆某某为总经理,)其办公室与志高担保公司的财务、出纳紧挨,与 担保公司资金链没有断裂,谁能剥夺佘某某拥有该股权的法律地位?因此,她就该为这一资金来源承担责任。 第三,陆某某、佘某某筹资不分彼此,资金完全共同运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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