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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经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中的标的171平方米土地面积抢回占用并自己开发建设3号楼了,叫谷秀林承包开发建设了。有(2002)梅民初字1055-2 费8.8万元。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谷秀林 2012年8月19日 行政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谷秀林.男.1956年3月6日生。现住梅河口市新华街9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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