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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工作原因没有回家,被告趁原告不在津之际砸开原告住房门锁,盗走原告住房的房本(公有租赁租赁合同)、户口册。伙同被告王金福,产权单位张宝仲 原告屋内财产5000元。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四;原告不服该判决,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裁定;1;维持原判决2;有关房租、交通费、误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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