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李某等人将筹来的资金交公司财务部门后,公司财务部门以“应付款”科目记账。工程承建人收工程款后所出具的收款收据也由财务部门收管、并记账。向工程承建人付出的工程款总体少于王某与李某等人的交款数。 请问:这样操作是否会被误解为抽逃出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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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经济往来,由双方财务部门直接划款就可以了,为啥要虚开增值税发票,增加企业应付款的方式来处理呢?如果此事光明正大,还用得着去栽赃、陷害给他人来承担 、栽赃、陷害他人的执行者,同时也是受益者,一个所谓“民营企业”的财务总监,拥有数百万的家产,如果本溪县政府不陆续注入资金,单靠企业自身的能力,会产生这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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