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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答辩人,有主观恶意违约行为。因此在铁证违约事实面前,不管其怎样狡辩,按答辩双方签订工程合作协议其理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即最低按一审判决要支付答辩人 这一点。换个角度分析,假若上诉人严格按协议要求把车站付给工程款都转给了答辩人管理,照此歧义理解计算,难道不变成了答辩人分文都未投资吗?显然这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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