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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城市配套费征收。各县人民政府开征城市配套费,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城市配套费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计征, 十四条征收机关要严格按规定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违反本办法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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