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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就不存在国资成分了。人造板厂属于县工交局主管期间,因为原材料的关系,曾经县林业局有过联营,1984年县政府将其划归县林业局主管时规定:“建厂时 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对其全部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第五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任何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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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新任职期间公平典当行未兑付余额1782700元”,以此证明损失重大。这是搞突然袭击!权利、私欲,竟膨胀到了如此地步!竟敢利用庄严的法庭、法律程序设圈套!我当时就 罪一案所造成的重大损失,肖、齐二人在公平典当行的非法吸储犯罪(最终不能兑付额6.3万)并不属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纯属另案查处的客观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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