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鞍钢公司下属各厂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在合同履行中的供货行为,属鞍钢公司履行的供货义务,并不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因此,鞍钢公司对山西金属总公司应付的剩余货款 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山西省金属材料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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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的民事案件不能成立、被申诉人提起原审一审诉讼时没有相应证据、并无适格的原告主体资格;原审一审法院并无管辖权、主审法官篡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懵住”原审 证据的情况下,并未通知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出庭作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第3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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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和金明公司是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卖房人。王宏村辩称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王宏村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7元,保全费1200元,共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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