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有限责任公司欠A公司货款16万元,B股东为C公司与另两个自然人,C原下设两个分厂,B是在原有一个分厂基础上设立的,另两个自然人为C股东,C将原公司部分股东连人带股转移至B但未真实出资,C对B一手包办,A可否要求B、C和两个自然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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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着吴宏政(信达投资公司股东)来到我的店铺,本意是提供担保的我,在吴宏政等人的要求及误导下却签订了《借款合同》,出借人为(信达担保公司),但 来说,以这种迂回的手段将罪名推给魏春独自承担,自己不但不用承担刑事罪名还可以坐收渔利,自然是求之不得。二是魏春无力偿还吴宏政等人的高利贷,迫于吴宏政等人的压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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