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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二十四岁女大学生行政管理毕业,今年三月被某公司录用做董事长秘书,因工作需要。董事长要求与其同去铜仁三天工作,因自身原因,从小自己生活自理能力,每天早晚都需要母亲给洗漱与卫生区,给董事长提出这特殊原因,签三年合同(并没用实用期)不去就领五月份工资走人,我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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