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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名誉。”所谓名誉,从字义上解释,就是指公民、法人名望声誉。 如果已经报案其无证据但仍然侮辱、诽谤他人名誉,这时本人提出诉讼告某人侵犯他人名誉,诉讼书写好后,请问流程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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