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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3)乌中刑监字第01号 施正吉、金兴菊: 你们为张俊杰故意杀人一案,对本院(2007)乌中刑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我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同。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乌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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