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彪 被告:天津泰达标准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 被告:四川省商业服务学校(以下简称商业学校) 原告王彪系被告商业学校的学生。2007年5月 沾支队于2007年6月28日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房文华负事故主要责任;黄福生负次要责任;王彪系乘车人不负事故责任。 原告被轧伤后,食品公司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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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X、王X、刘X无责任。(有张家口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1307021201250164号)的认定)。另有一辆受损程度 ,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张家口市公交公司作为肇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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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病历、门诊发票三张,拟证明用去药费1000元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拟证明原告没有责任,责任在杨胜全; 7、交通费发票,拟证明原告花费交通费1790元 亦决有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对其异议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日9时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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